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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起,香港公司须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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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提高香港注册公司的实益拥有权的透明度,以履行香港在反洗黑钱及反恐怖分子融资方面的国际义务。香港公司注册处颁布新规:自2018年3月1日起,在香港注册成立的公司(上市公司除外)须在其注册办事处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


         该登记册必须存放在相关公司的香港注册办事处或其他在香港境内的地方,只供执法人员查阅,其中包括香港警方,公司注册处,廉政公署,证监会等人员等,亦不适用于上市公司。
相关问题指引:
根据新法规定,相关公司需按要求认真履行以下事宜:
        在公司的注册办事处或指定地点存放重要控制人登记册;
        采取合理步骤确定公司的重要控制人,包括发出通知并获取所需的详细资料;
        在重要控制人登记册中填写其重要控制人的详细数据;
        及时更新重要控制人登记册中所需的详细资料;
        向执法人员及重要控制人提供该登记册及其副本以供查阅。 
        值得注意的是,公司必须在重要控制人登记册上填写该重要控制人的姓名、地址、身份证号码、成为控制人的日期以及对公司所施加的控制的性质等详细数据。
确定重要控制人身份,只需符合以下五个条件中的其中一项即可:
        1.该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5%以上;
        2.该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超过25%的表决权;
        3.该人直接或间接持有任命或罢免公司大多数董事的权利;
        4.该人有权利或实际上对公司发挥或行使重大影响力或者控制;
        5.该人有权利或实际上对某信托或商号的活动发挥或行使重大影响力或控制,而该信托或商号并不是法人,但该信托的受托人或商号的成员(以其作为信托受托人或商号成员的身份),就该公司而言符合首4个条件中的任何1个条件。“商号”一词包括(例如)没有独立法人身份的合伙/有限合伙。
适用公司必须指定至少一名代表向执法人员提供与登记册有关的协助。该代表的身份只需满足以下一项条件即可:
        1.在香港居住的自然人的公司成员、董事或雇员;
        2.在香港注册的会计或法律专业人士或“信托或公司服务提供者”持牌人。
        因此,如果一家公司没有(或不想委任)在香港居住的股东、董事或雇员,该公司可以委任香港注册律师或会计师或香港持牌公司秘书服务提供商。该代表的名称和联系方式必须载于登记册。
        注意:凡未履行上述责任,即属刑事罪行。有关公司及其每名负责人可各被处以第4级罚款(即25000港币)。如情况适用,另每日各被处以罚款700港币。请您予以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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